为了提高我校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增强研究生自立、自强意识,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待遇,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三助”岗位设置
第一条 研究生“三助”是指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工作(分别简称“助教”、“助研”、“助管”)。“三助”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处、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共同组织实施,各管理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的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职责
(一)研究生助教应担任实质性的教学辅导工作,如课程教学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和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辅导等。
(二)设置助教岗位条件:
1.研究生招生单位本专科主讲教师周课时达到16节,必须拿出一个助教岗位;
2.研究生招生单位本专科主讲教师承担教学的学生人数达到160人以上,且具有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任务的必须拿出一个助教岗位;
3.实验室人均实验工作量超过额定工作量1.5倍的,可设置1个研究生助教岗位。
(三) 主讲教师负责对承担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助教)进行岗前培训,并对该课程的助教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待遇
1. 研究生助教教学工作量每周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教学课时或相当于2个教学课时;
2. 研究生助教工作量的多少由用人单位主讲教师与研究生协商,主讲教师每月对助教研究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签字;
3. 研究生助教酬金由各学院从主讲教师课酬中按照助教标准切块支付,年终发放到研究生个人。
第四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职责
1.研究生助研的工作范围应是学位论文以外的科研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研究生应申请并担任导师的助研,如申请担任其它教师的助研,应先征得导师的同意。校内外的纵横向课题都可以招聘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研究生以助研身份参加课题组的工作。
2.有正在进行的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硕导、年科研经费进账10万(含)以上的硕导原则上必须拿出一个助研岗位。其它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课题组、学院自行设置。
第五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待遇
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原则上从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支出,由硕导或课题负责人支付,标准为每生每月不低于200元。
第六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职责
1.研究生助管工作是指参加学校党政、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生辅导员、图书资料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教学秘书、科研秘书、行政管理等。
2.助管岗位的设置必须以确保满工作量,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防止增员减效。
3.助管岗位由各用人单位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后,面向全校研究生招聘。
4.研究生助管需保证每周工作10小时以上;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每月随职工考勤一并报送学校研究生处;用人单位应指派专人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待遇
研究生助管的津贴按400元/月/岗发放。助管津贴由学校承担,按月发放到研究生个人账号,每学年按实际上岗时间计算。
第二章 “三助”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研究生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办、财务处的负责人及各个教学学院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为协调机构成员,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该机构就设岗、招聘、考核、经费和管理等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按照岗位的要求对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三助”研究生一般不得承担出公差任务,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十条 “三助”岗位设置及助岗研究生申报工作每年9、10月份进行。
第三章 “三助”岗位聘用
第十一条 确定岗位类别与岗位数。各用人单位每年9月份按照“三助”岗位设置条件要求提出岗位类别及岗位数,其中助教岗位的设置须由教务处提出;科研岗位的设置须由科学技术与开发处提出;管理岗位的设置须由研究生处提出,具体岗位数由研究生处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填写申请表。需要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征得导师同意并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填写申请表,并由导师、相关学院行政负责人、研究生处签字,“助教”、“助研”岗位申请者须符合教务处、科学技术与开发处的相关岗位要求;
第十三条 考核录用。每年10月份研究生处根据各单位提供的岗位类别和岗位数以及研究生的申请情况,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学校相关部门一起对提出岗位及申请的研究生进行考核后正式确定“三助”岗位人员;
第十四条 研究生接受聘用后,应与聘用单位签订为期一年(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的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可续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