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3-08浏览次数:11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组成,主要面向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在职(不含联合培养及委培)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一节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二节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到高校。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分配到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严格遵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黄冈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单位统一保存学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节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学校需填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时间内及时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五节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八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湖北省对所属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参照中央财政对中央高校奖励补助比例,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档奖励。
第一节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十三条 新入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生源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节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八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节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四章  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年设立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我校录取的优秀考生(含调剂到我校的优秀考生)。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凡是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初试成绩在所有录取考生中排名前50%的考生均可以获得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
第三十五条  评选与审批程序
考生入学报到后一个月内,研究生处按照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的初试成绩排名确定获得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的名单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后按照规定发放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  奖励标准
获得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的研究生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初试成绩排名前10%(含10%)的考生一次性奖励10000元,初试成绩排名前10-30%(含30%)的考生一次性奖励8000元,初试成绩排名前30-50%的考生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学校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取消享受所有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