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师范学院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3-08浏览次数:1006

 

为全面激发我校研究生教育活力,缓解研究生求学期间的经济压力,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形成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有效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助学金是我校研究生资助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主要来源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助学金由国家财政拨付经费、学校投入研究生培养经费、学费收入、各培养单位配套资助经费、社会捐赠的助学金及其他经费组成。
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是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培养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创新意识和负责精神,有利于建立健全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激励机制,有利于挖掘学校的人力资源潜力,有利于缓解研究生求学期间的经济压力。
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一节  资助标准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助学金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算;国家助学金标准600元/月;带薪学习的研究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节 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9月1日前,各省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三节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月统计核实可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和标准,经专业学位领域负责人或培养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批准,报研究生处审核签字盖章后,到校财务处统一领取并发放给学生;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按两年年限计发,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长期限内不予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凡在学期间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停发国家助学金。复学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可根据休学时间顺延。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节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管理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需统计符合发放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造册,审核签字盖章后,按照规定时间送到研究生处审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从研究生注册的当月算起,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自筹经费研究生从缴费月起按月发放。
第五节  附则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201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三章 助教、助研、助管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职责
(一) 研究生助教应担任实质性的教学辅导工作,如课程教学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和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辅导等。
(二) 设置助教岗位条件:
1. 研究生招生单位本专科主讲教师周课时达到16节,必须拿出一个助教岗位;
2. 研究生招生单位本专科主讲教师承担教学的学生人数达到160人以上,且具有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任务的必须拿出一个助教岗位;
3. 实验室人均实验工作量超过额定工作量1.5倍的,可设置1个研究生助教岗位。
(三) 主讲教师负责对承担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助教)进行岗前培训,并对该课程的助教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待遇
1. 研究生助教教学工作量每周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教学课时或相当于2个教学课时;
2. 研究生助教工作量的多少由用人单位主讲教师与研究生协商,主讲教师每月对助教研究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签字;
3. 研究生助教酬金由各学院从主讲教学课酬中按照助教标准切块支付,年终发放到研究生个人。
第十八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职责
1.研究生助研的工作范围应是学位论文以外的科研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研究生应申请并担任导师的助研,如申请担任其它教师的助研,应先征得导师的同意。校内外的纵横向课题都可以招聘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研究生以助研身份参加课题组的工作。
2.有正在进行的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硕导、年科研经费进账10万(含)以上的硕导原则上必须拿出一个助研岗位。其它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课题组、学院自行设置。
第十九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待遇
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原则上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中指出,由硕导、课题组或学院支付,标准自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职责
1. 研究生助管工作是指参加学校党政、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生辅导员、图书资料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教学秘书、科研秘书、行政管理等。
2. 助管岗位的设置必须以确保满工作量,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防止增员减效。
3. 助管岗位由各用人单位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后,面向全校研究生招聘。
4?nbsp;研究生助管需保证每周工作10小时以上;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每月随职工考勤一并报送学校研究生处;用人单位应指派专人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待遇
研究生助管的津贴按400元/月/岗发放。助管津贴由学校承担,按月发放到研究生个人账号,每学年按实际上岗时间计算。
第四章  “三助”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研究生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的负责人及各个教学学院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为协调机构成员,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该机构就设岗、招聘、考核、经费和管理等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按照岗位的要求对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三助”研究生一般不得承担出公差任务,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三助”岗位设置及助岗研究生申报工作每年9、10月份进行。
第五章  “三助”岗位聘用
第二十五条 确定岗位类别与岗位数。各用人单位每年9月份按照“三助”岗位设置条件要求提出岗位类别及岗位数,其中助教岗位的设置须由教务处提出;科研岗位的设置须由科学技术与开发处提出;管理岗位的设置须由研究生处提出,具体岗位数由研究生处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填写申请表。需要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征得导师同意并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填写申请表,并由导师、相关学院行政负责人、研究生处签字,“助教”、“助研”岗位申请者须符合教务处、科学技术与开发处的相关岗位要求;
第二十七条 考核录用。每年10月份研究生处根据各单位提供的岗位类别和岗位数以及研究生的申请情况,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学校相关部门一起对提出岗位及申请的研究生进行考核后正式确定“三助”岗位人员;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接受聘用后,应与聘用单位签订为期一年(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的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可续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