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课表是研究生授课的基本依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因故不能按时开课或中途调停课,必须由任课教师提前一天填写《研究生课程调(停)课申请表》,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到研究生处办理调停课手续;若因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办理,须先以口头形式告知研究生处,事后补办手续。若为停课,需提前做好补课安排,并在《研究生课程调(停)课申请表》中写明补课时间及地点。每学期任课老师调停课总数不能超过3次/门。
二、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书下达后,各院系不得随意更换任课教师,若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必须提前填写《研究生课程更换任课教师申请表》,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研究生处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任课教师若因故更换上课地点,须及时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凡未办理正常手续擅自更换任课教师或调停课,一经查出,按教学事故处理。
五、研究生处定期对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纳入专业学位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执行。
研究生处
2013年2月27日